旅行社揽客到山东游可获奖励 最高奖十万

2005-7-19 9:42:00    字号:[ ]  选择背景色:图片 图片 图片  我来说两句

记者从18日召开的山东省旅游局长会议上获悉,山东省出台《山东省入境旅游奖励暂行办法》,对开展入境旅游的国内外旅行社进行奖励。其中,旅游新产品开发及组织招徕国外游客到山东旅游的旅行社将有望获得最高10万元的奖励。

《山东省入境旅游奖励暂行办法》规定,凡组织海外游客(包括港澳台同胞)到山东省旅游观光的国内外旅行社,均可向省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入境旅游奖励。对国内外旅行社在海外旅游市场推出的山东旅游或以山东旅游为主的新旅游线路,根据吸引客源的数量、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论证结果,给与适当奖励。旅游新产品由多家国内外旅行社联合推出的,由牵头旅行社进行旅游新产品开发奖申请。

对国内外旅行社推出新线路进行奖励,将按照吸引客源的数量,根据产品设计、包装、内容的独特性、创新性及市场吸引力,成功的新线路分成一、二、三等奖。旅游新产品推出的当年或次年,一年中能吸引5000人的为一等奖,超过3000人低于5000人的为二等奖,超过2000人低于3000人的为三等奖,经评估确认后,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5万元;三等奖奖励3万元。

国内外旅行社组织“包机”、“包船”、“邮轮”在山东入境且在山东省境内观光旅游停留不低于三天的(包括三天),按照人数的多少分档次进行奖励。《山东省入境旅游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组织包机每架次超过110人来山东旅游的,奖励组织旅行社1万元人民币;组织包船每船次超过200人来山东旅游的,奖励国内外旅行社,每船次200至300人奖励2万元;301人至400人奖励3万元;401人以上奖励4万元。组织招徕国际专业旅游邮轮来山东靠岸且上岸旅游的,每艘奖励组团旅行社10万元人民币。

据悉,该暂行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实施。(记者 王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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